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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551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号,住巢湖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叶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巢湖市洗耳池路由南向北行驶。00时30分许,当其驶至洗耳池塔影庵路段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抽取待检。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118.9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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