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区**镇**村**号**房,现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J****号牌小型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下龙虾小食店出发,途经**路、季华五路,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随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送检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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