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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98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Y3****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城南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叶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7.4mg/100ml。

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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