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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二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曾用名来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浙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巷**号,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锦苑****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23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途经本区**路**公交站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后由医务人员为其抽取血样,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8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员档案查询、身份信息、检验报告、执法视频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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