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衢州诚久家电职工,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酒后驾驶浙HA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衢州市区荷五路290号门口附近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致摩托车受损、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赶至现场后将叶某某带至柯城区人民医院,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81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叶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较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