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性,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0********,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号,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在环县**镇**村史某乙经营的门市部观看慕某某、史某丙打扑克牌时,饮用四五瓶西夏X5牌啤酒,后在木钵镇街道吃饭,再次饮用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史某甲驾驶停放在史某乙门前的甘M*****号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环县,沿银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76km+45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周某某驾驶的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史某甲受伤。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93mg/100ml。
本院认为,史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需要判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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