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7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驾驶牌照号津A****0摩卡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开区红旗南路快速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奕聪花园小区东门前时,被执勤交警拦检,经民警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验,被不起诉人史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7.7mg/100ml。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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