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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公寓**栋**室(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苏AG****普通二轮轻便摩托车(该车辆排量为48ml,不属于机动车)行驶至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西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史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血。
本院认为,史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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