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东莞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路**号**花园**居**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办理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0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经检验,史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4.93mg/100ml)驾驶一辆粤SC****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三元立交桥桥底路段时,被设岗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执法记录仪视频,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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