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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生于198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山丹县山丹县******社农民,住山丹县**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山丹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持“B2”型驾驶证驾驶甘GL****号白色欧蓝德牌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山丹一中门前路段时,被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泉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后该大队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甘肃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医学鉴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史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6.42mg/100ml,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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