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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住武都区**镇**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古某某酒后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从武都区东江镇彩虹桥出发驶往北山家中,在行驶至武都区油橄榄基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其结果为107mg/100ml。后依法对古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鉴定:古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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