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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古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叙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在杨某某位于叙永县**镇**村**号的家中饮用了一杯白酒后,驾驶自己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两河镇沿叙威路往叙永镇五龙宫方向行驶,行驶至叙永镇南环路中段时被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古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血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8日

附:

随案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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