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镇**村**村**号,2020年6月21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九连城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7****小型汽车,行驶至张家口市桥西区西环赐儿山街路口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扣并带回队调查。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原某某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含量为96.63mg/100ml。原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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