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历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历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顺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至板厂峪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六瓦房村路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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