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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历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镇**号,务农。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历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开瑞牌蓝色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镇中心中学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后民警对历某某抽血送检,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结果为145mg/100ml,属醉酒状态,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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