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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镇**村**社,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3时48分,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驾驶陕A****2黑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阿房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时,被在此执勤的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为:从所送卫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16.33mg/100m1,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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