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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持B2D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沁阳市西万镇西万村至山王庄镇万中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万村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卫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118.7mg/100ml。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卫某某在村道上危险驾驶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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