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职工,住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沿社旗县太和乡王陆庄村前路段行驶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1mg/100ml。
本院认为,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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