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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0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街道**里**幢**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2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朋友圈中看到被害人郭某某求购大量口罩的信息。2020年2月3日,卢某某通过另一个微信(微信名“**”)搜索郭某某的手机号码添加郭某某为微信好友后,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两人之前认识),在微信联系中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货源。郭某某下单15000个口罩(每个2元),卢某某要求先下订金4000元。郭某某三次通过微信转款4000元给卢某某,卢某某将其全部用于赌博和消费。后卢某某继续行骗要求郭某某再转800元,郭某某发觉受骗要求返还4000元,卢某某微信拉黑郭某某并失联。

另查,2020年2月7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名“**”)与被害人赵某某联系,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货源,骗取赵某某信任,赵某某就下单12000个口罩(每个2元),卢某某要求先下定金4000元,赵某某两次通过微信向卢某某转款4000元,卢某某收款后失联。

2020年2月15日23时许,民警通过侦查研判分析、网络查询在深圳市福田区****巷出租房将嫌疑人卢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卢某某不起诉。

扣押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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