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44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因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同年4月28日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分别于2020年3月17日、同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初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黄岩区东城街道东浦路万达中介隔壁房间内开设“十三道”、“五家“、“麻将”赌博场头,吸引王某某、蔡某某、汪某某等人参与赌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场头负责抽头,总抽头获利至少6000元以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收取部分钱款的方式能否在刑事法律上评价为开设赌场罪中的抽头渔利行为无法确定,以及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具体抽头渔利金额无法确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建议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对卢某某涉案相关财物解除扣押。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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