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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9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镇**期**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00时00分许,卢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的普通小型客车,沿湘潭市**桥由岳塘区往雨湖区**桥路口方向行驶,至**桥路口时,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湘潭市公安局民警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卢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2毫克/100毫升。随后湘潭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卢某某体内血液样本委托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在卢某某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50.604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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