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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T号小型轿车,在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临时检查点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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