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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1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村,群众,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月30日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川Z3****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万缘大桥桥北头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涉嫌酒后驾车,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86 mg/lOO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液,又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卢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为123.4mg/lOOml 。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坦白、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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