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XXXXXXXX27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组XX号,现住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组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8日00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FXXXX“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白水县**镇******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白水县**镇**村处时,被白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1297号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5mg/100ml。查获后卢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卢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1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卢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卢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