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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住吉首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日21时,犯罪嫌疑人卢某某饮酒以后,无证驾驶其湘******号女式摩托车行驶至吉首市党校路段时,被吉首市公安局交通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其血液当中的乙醇含量为111.1mg/100ml。经抽血送检,其血液当中乙醇含量为132.74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对

的酒精度检测单。

2、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认罚,没有造成其他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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