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房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7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房县**小学**,出生地湖北省房县,住房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鄂C****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房县城关镇小西关往城关镇联观社区方向行驶,行至房县城关镇诗经大道与房陵大道交叉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卢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58mg/100mL,为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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