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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群众,案发前系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且逾期未检验的棕色帕拉梅拉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IFS国际金融中心出发,经红星路、科华路行驶至火车南站东路5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分局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卢某某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其呼气检测结果为101毫克每100毫升。后经依法提取卢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7毫克每100毫升。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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