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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0〕98号


被起诉人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75********,中专文化程度,壮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0时19分许,被起诉人卢某某酒后驾驶桂A****3小车从本市西乡区清川桥底出发,沿江北大道行驶至江北大道银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执法查处。经检验,卢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11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被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桂正廉司鉴[2020]毒鉴字第1758号);4.视听资料:执法视频;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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