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94********,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0月1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牌的小型轿车,途经宁波市鄞州区彩虹南路与兴宁路交叉口往南200米处时被执勤设卡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卢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记录表、抽血照片等;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卢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卢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未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第三,卢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及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