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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93********,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公司员工,户籍地为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广场建筑工地。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1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闽GZ****的小型轿车行至南通市青年中路工农路口西侧路段时,被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的被不起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4.侦查机关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笔录;
5.侦查人员调取的查获现场及血样提取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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