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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010******,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郎岱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6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贵B****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共1人),由中寨方向沿222县道往郎岱方向行驶,于20时33分,行驶至222县道0公里100米路段处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卢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卢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卢某某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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