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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23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85********,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镇**村**屯**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桂M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广云路罗村路段时,被罗村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现场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2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医院进行血液检验,卢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结果为135毫克/100毫升。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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