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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叙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0********,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专科文化,无业,住宜宾市叙州区**大道**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至我院,我院于2020年6月30日受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具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26日23时50分许,卢某某驾驶川Q*****小型汽车从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航天路方向经叙府路东段往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叙府路长江大桥南桥头检查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13mg/100ml,后被带至交警支队办案区提取血样送检。2019年11月29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卢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9.95mg/100ml。

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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