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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9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许,卢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号小轿车上道路行驶。卢某某驾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华翠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卢某某的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83mg/100ml。归案后,卢某某供述上述经过。

经检测,卢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1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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