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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农民,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8时51分,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驾驶豫U5****号牌小型轿车沿2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8国道1155KM+33.6m处时,与行人陈某某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陈某某严重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卢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卢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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