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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占某某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2363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女性,1985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汉族,本科文化,国有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座*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22分许,祝某某酒后驾驶粤BU****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祝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祝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5.72mg/100ml。经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作为粤BU****号牌小型汽车的车主,明知祝某某有饮酒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祝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属共同犯罪。执勤民警将占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未检出血液酒精含量。

本院认为,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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