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卞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农民,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4月以来,被不起诉人卞某某在兰陵县**镇**村等附近村庄,通过上门取罐,到**镇**液化气站灌好液化气后送回的方式,每公斤收取0.7-1.8元不等的服务费。
本院认为,卞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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