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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在青岛**中专工作,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小区**号楼**,2019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单某某于2019年1月9日21时51分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崂山区海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株洲路北50米处时,被巡逻中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1月15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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