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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海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二期。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18分,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庄桥东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单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在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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