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503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海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街道**村**号,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二期。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2时18分,被不起诉人单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庄桥东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单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样备检,在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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