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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21198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鲁木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乌鲁木齐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时43分许,单某某酒后驾驶新A*****号灰色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与红光山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动停止醉驾的情节,案发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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