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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甲(曾用名卓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打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街道**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1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卓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H****号小型轿车,从本市玉城街道长兴路前往玉城街道西山陵园,在西山陵园墓地短暂停留之后又继续驾驶该车往城区方向行驶,驶至玉城街道城中路与长乐路路口时因车辆故障停靠在路边,后被不起诉人卓某甲因他故报警,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故将其带往医院抽血检测并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其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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