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院**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M*****福斯汽车牌小型轿车,沿**路**段内侧辅道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内侧辅道距**交叉路口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卓某某作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检验,其结果分别为82毫克/100毫升和84.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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