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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院**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听取了被不起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卓某某饮酒后驾驶川M*****福斯汽车牌小型轿车,沿**路**段内侧辅道由**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路*段内侧辅道距**交叉路口约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卓某某作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检验,其结果分别为82毫克/100毫升和84.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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