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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505号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4********,黎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0时35分许,被不起诉卓某某饮酒后驾驶琼CJ2****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松白路合水口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卓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卓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6.97mg/100ml。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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