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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和朋友在本市电信花园附近宵夜,期间饮用白酒。次日凌晨1时许,包某某驾驶湘******小型越野客车回家,途经本市岳阳大道市**路段时,被岳阳市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包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8.l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查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02号。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和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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