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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 ,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靖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2时许,包某某 醉酒后驾驶甘D*****号**牌小型汽车,沿靖远县乌兰镇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被靖远县公安局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包某某 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2mg/100ml。

本院认为,包某某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 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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