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80********,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宣某某,现住湖北省宣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在宣某某长潭河乡**村**组包某某家,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晚饭饮酒后,欲驾驶号牌为鄂Q****3的自卸低速货车返回宣某某长潭河乡**村**组**号自己家中。车辆刚启动,林某某驾驶鄂Q****9的小型轿车由对向驶来,包某某在与林某某会车时发生刮擦,二人私下协商未果,林某某怀疑包某某酒后驾车报警,包某某知晓林某某报警未离开现场。经鉴定,包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游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679号检验报告;4.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5.犯罪嫌疑人包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