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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驾驶甘J7***8号小型面包车沿徐合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65公里至200米岷县闾井镇王家山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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