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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包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金银川垦区,现住岷县**镇**村**号,2019年8月22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甘肃省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同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21时26分,被不起诉人包某某酒后驾驶甘J9***6号小型轿车沿黄川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岷县中寨镇小寨村街道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包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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