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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31968********,汉族,中专文化,房地产销售,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号,住广西南宁市青某某**栋**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00时许, 被不起诉人劳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蓉茉大道出发,途径蓉茉大道、开泰路,沿开泰路往仙葫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仙葫大道蓉茉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带劳某某至广西中医院一附属院仙葫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劳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9.3mg/100ml。

本院认为,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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