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出生地河南省平舆县,户籍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现住(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4日1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本区**路**号住宅大院内驾驶粤AG****号轻型厢式货车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充分注意车辆周围情况,碰撞并碾压在院内的行人刘某乙(2016年**月**日出生,系被不起诉人孙女),导致被害人刘某乙当场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害人刘某乙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丙、张某某均表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2.证人刘某丙等人的证言;3. 交通警情单、被害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谅解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6.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归案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被害人的祖父,获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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