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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洪某某与陈某某、余某某、周某某、刘某乙、吕某某、向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闫某某(上述九人已判决)经预谋后,来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社区**银行旁边摆设象棋“残局”诱骗路人参赌的方式实施诈骗,由余某某摆棋摊做庄,王某甲、刘某甲负责放风,洪某某为看场保护,闫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乙、吕某某、向某某、王某乙七人做托吸引路人参赌,骗取被害人刘某丙共计251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分得赃款1800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将诈骗所得的1800元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刘某丙,获得了被害人刘某丙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是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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